在线监控法律和隐私合规考量
最后更新:2026 年 5 月
在线监控软件可以帮助组织保护公司资源、提高生产力,并了解数字工作如何进行。然而,监控员工、设备、在线活动或通信可能涉及个人数据和工作场所隐私规则。
本页面提供与授权使用监控软件相关的隐私和合规考量的一般概述。它强调主要隐私和工作场所监控框架中常见的主题,例如透明度、合法目的、数据最小化、安全性、保留和用户通知。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州、行业、设备所有权、所收集数据的类型以及监控配置方式而异。
免责声明: 本页面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隐私、工作场所监控、劳动和电子通信法律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并可能取决于具体使用场景、设备所有权、行业、员工通知、同意要求以及所收集数据的类型。
Spyrix 不会判断特定监控设置对您的组织是否合法。在使用监控软件之前,您应审查适用法律和内部政策,在需要时通知用户,将监控限制在必要且合法的目的范围内,并在适当情况下咨询合格的法律顾问。
全球和区域隐私框架
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欧盟)
GDPR 是欧盟的核心数据保护法规。当欧盟境内或境外的组织以属于 GDPR 地域适用范围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时,包括某些涉及欧盟境内个人的情形,GDPR 可能适用。在线活动监控、员工监控以及其他形式的数字跟踪在涉及个人数据时,可能属于其适用范围。
根据 GDPR,监控活动通常需要有效的合法依据,并且应当是必要的、相称的和透明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可以依赖合法利益、合同必要性、法律义务或同意等合法依据。在雇佣场景中,由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同意并不总是适当的。
在依赖合法利益时,组织应评估并记录监控目的是否合法、必要,以及是否与相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持平衡。当监控可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高风险时,可能需要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
透明度至关重要。个人通常应事先获知监控类型、目的、所收集数据的类别、合法依据、谁可以访问数据,以及数据将保留多长时间。秘密或未披露的监控高度敏感,在许多情况下可能违法,并应根据适用的当地法律单独评估。
GDPR 还强调数据最小化,要求组织仅收集为明确目的所必需的个人数据。没有明确正当理由的持续性或过度侵入性监控可能与 GDPR 原则相冲突。
对于在线监控工具,最相关的 GDPR 考量通常包括:
在需要时提供关于监控的明确通知
仅收集必要且相关的数据
使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
识别并记录处理的合法依据
在适用时评估合法利益或较高风险的处理
允许个人行使适用的隐私权,例如访问、删除、反对或限制
官方来源:
条例(EU)2016/679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发布于 EUR-Lex 的 GDPR 官方文本。
EDPB 关于 GDPR 地域适用范围的指南 3/2018 说明 GDPR 何时可能适用于欧盟境内和境外的组织。
EDPB 关于 2016/679 号条例下同意的指南 05/2020 提供有关 GDPR 下有效同意的指导。
欧盟委员会 - 何时需要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说明较高风险个人数据处理何时可能需要 DPIA。
EDPS - 工作场所中电子通信的私人使用 提供与工作场所通信、隐私期待和相称监控相关的指导。
OECD 隐私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隐私指南为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国际公认的原则。它们不像国家或地区法律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已影响许多国家的隐私框架和数据保护政策。
该指南强调核心隐私原则,例如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明确、使用限制、安全保障、公开性、个人参与和问责制。这些原则支持负责任的数据处理,并鼓励组织仅为清晰、明确且适当的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
对于在线和员工监控,OECD 隐私指南并未提供专门针对监控的详细规则。然而,它们为评估监控做法是否透明、是否限于合法目的、是否受到适当保障措施保护以及是否具备问责性提供了有用的隐私框架。
尽管 OECD 隐私指南不像 GDPR 那样可强制执行,但它们仍然是负责任且注重隐私的数据处理的重要国际参考点。
在实践中,这些原则可帮助组织考虑是否应当:
清楚传达监控做法
将数据收集限制在为明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
保护受监控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
向个人提供有关其数据如何被使用的适当信息
定期从公平性、必要性和比例性方面审查监控做法
官方来源:
OECD 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 包含隐私原则和相关框架的 OECD 官方出版物。
OECD - 隐私和数据保护 OECD 概览页面,说明隐私指南在全球隐私和数据保护框架中的作用。
美国
在美国,工作场所和在线监控由联邦法律、州隐私法律、电子通信规则、工资和工时要求以及行业特定法规共同管辖。不存在一部涵盖所有情况的全国性员工监控法律。要求可能因州、所收集数据的类型、通信是否被拦截或访问、设备是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以及监控数据如何被使用而异。
框架 | 适用范围 | 监控范围 | 常见合规考量 | 其为何可能对监控软件重要 |
|---|---|---|---|---|
CCPA / CPRA | 加利福尼亚州;受覆盖企业 |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包括某些员工、求职者、承包商、设备、在线活动和敏感个人信息 | 收集时通知、隐私政策披露、访问/删除/更正权、适用情况下的选择退出权、对敏感个人信息某些使用的限制 | 当监控收集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标识符、设备数据、互联网或应用程序活动、地理位置、行为数据或其他个人信息时相关 |
ECPA 及相关联邦电子通信规则 | 美国联邦法律;州窃听和通信法律也可能适用 | 拦截或访问电子通信,例如电子邮件、聊天、通话、消息或某些在线通信 | 避免未经授权的拦截或访问;评估是否可适用同意、授权、服务提供商例外或业务目的例外;审查州特定的同意和窃听规则 | 与通信监控、电子邮件/聊天审查、屏幕内容捕获、按键记录以及可能捕获消息内容的工具高度相关 |
FLSA 相关工资和工时规则 | 美国联邦法律;州工资法律也可能适用 | 将监控、出勤、活动或时间跟踪数据用于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加班或生产力决策 | 时间和活动记录应支持准确的工资计算;非豁免员工必须获得所有工作时间的报酬;雇主应避免阻碍准确的时间报告 | 当监控数据用于计算工作时间、核实出勤、审查加班或支持工资和薪酬相关决策时相关 |
州特定电子监控和隐私法律 | 因州而异;例子包括纽约州、康涅狄格州和特拉华州的员工监控通知规则 | 对员工通信、互联网使用、计算机系统、工作场所设备或其他个人数据进行电子监控 | 一些州要求书面或电子通知、员工确认、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特定政策措辞;其他州隐私法律可能对敏感数据、生物识别数据或消费者权利增加义务 | 跨州雇主不应仅依赖一项通用美国政策;他们可能需要州特定通知、同意措辞、保留规则和内部访问控制 |
官方来源: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 - 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CPA)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关于 CCPA 权利、所需通知、选择退出权、更正权、删除权和敏感个人信息权利的官方概述。
加利福尼亚隐私保护局 - 法律与法规 加利福尼亚隐私保护局关于 CCPA/CPRA 法规和规则制定的官方页面。
美国法典 - 18 U.S.C. 第 2511 条:禁止拦截和披露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 与电子通信拦截相关的美国法典官方文本。
美国司法部 - 1986 年电子通信隐私法 司法部关于 ECPA 及其与电子和数字通信关系的概述。
美国劳工部 - 第 2020-5 号现场援助公告 与跟踪和补偿工作时间相关的劳工部官方指导,包括远程工作情况。
纽约民权法第 52-c 条 - 从事电子监控的雇主;需要事先通知 纽约州官方法律,要求对某些员工电子监控进行事先通知。
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31-48d 条 - 电子监控通知 康涅狄格州官方法规,涉及从事电子监控的雇主的通知要求。
特拉华州法典第 19 篇第 705 条 - 电话传输、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使用监控通知 特拉华州官方法律,涉及电话、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使用监控的通知要求。
加拿大
PIPEDA(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
PIPEDA 适用于加拿大许多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的私营部门组织。对于员工个人信息,PIPEDA 通常适用于受联邦监管的工作场所,而一些省份拥有自己的私营部门隐私法律。
PIPEDA 可能涵盖通过在线或员工监控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标识符、设备数据、在线活动、应用程序使用情况、通信相关数据和生产力记录。
组织应明确监控目的,将收集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并以透明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在需要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应具有实际意义,并基于关于收集哪些数据、为何收集、将如何使用以及谁可以访问的明确信息。
员工通常应被告知监控内容、为何使用监控、信息将如何使用,以及可能保留多长时间。
通过监控收集的个人信息应通过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加以保护。
省级隐私法(阿尔伯塔 PIPA、不列颠哥伦比亚 PIPA、魁北克第 25 号法律)
阿尔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和魁北克拥有可在各自省份内适用的私营部门隐私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遵循类似的隐私原则,例如合理目的、有限收集、透明度、访问权、保留期限限制和适当保障措施。
对于员工监控,要求可能取决于省份、工作场所类型、监控目的、数据敏感性,以及监控是否为管理雇佣关系所合理需要。
在需要时,雇主应在通过监控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告知员工。
一些省份可能要求政策或通知说明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为何收集、保留多长时间以及谁可以访问。
在多个加拿大省份运营的组织应在实施监控软件之前审查联邦和省级要求。
官方来源:
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 - PIPEDA 加拿大联邦私营部门隐私法的官方概述。
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 - 工作场所隐私 关于工作场所隐私、员工个人信息和雇主责任的指导。
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 - 获得有意义同意的指南 关于加拿大私营部门隐私法下有意义同意的指导。
阿尔伯塔省政府 - 个人信息保护法 阿尔伯塔省私营部门隐私法的官方政府页面。
阿尔伯塔省政府 - 员工个人信息 关于阿尔伯塔 PIPA 如何适用于员工个人信息的指导。
BC Laws -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官方文本。
Legis Quebec - 私营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法 魁北克私营部门隐私法的官方文本。
英国
UK GDPR
适用于英国境内个人数据的处理,包括员工和在线活动监控。
要求监控具有明确的合法依据,例如合法利益、法律义务、合同必要性或适当情况下的同意。
监控应当是必要的、相称的、透明的,并且不得过度侵入。
如果监控可能对个人造成高风险,例如持续跟踪、按键记录或其他侵入性监控,雇主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可能需要完成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
员工通常应知道监控内容、监控原因、收集哪些数据、将如何使用、谁可以访问以及将存储多长时间。
2018 年数据保护法
补充 UK GDPR,并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额外规则、条件和豁免。
包括与特殊类别数据、刑事犯罪数据、就业相关处理以及执法处理有关的条款。
强化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安全性、问责制和个人权利等原则。
个人通常有权访问其个人数据,并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反对某些类型的处理。
RIPA 及相关拦截规则
2000 年调查权力监管法以及相关英国拦截规则规范某些类型的通信拦截和访问。
除非有合法授权、同意或其他适用的法律依据或例外,否则通信拦截可能受到限制。
对于工作场所监控,应谨慎评估通信监控,尤其是在可能涉及电子邮件、聊天、通话、消息或其他通信内容的情况下。
秘密或未披露的监控高度敏感,在许多情况下可能违法,并且只应在具有明确正当理由和适当法律审查的特殊情况下考虑。
ICO 就业实践指导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提供关于监控工作人员和处理员工个人数据的指导。
ICO 强调,监控应具有针对性、相称性、有明确目的作为正当理由,并且不得过度。
雇主在引入监控工具之前应考虑对工作人员的影响,尤其是在监控具有侵入性或持续性的情况下。
雇主应制定清晰的书面政策,说明监控什么、为什么监控、数据如何使用、谁可以访问以及保留多长时间。
该指导强调透明度、问责制、适当情况下的协商,以及尊重工作人员对隐私的合理期待。
官方来源:
ICO - 就业实践和数据保护:监控工作人员 ICO 关于就业实践的官方指导中心,包括工作人员监控及相关数据保护义务。
ICO - 合法依据指南 ICO 关于 UK GDPR 下个人数据处理合法依据的指导。
ICO - 何时需要进行 DPIA? ICO 指导,说明何时可能需要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legislation.gov.uk - 2018 年数据保护法 2018 年数据保护法的官方文本。
legislation.gov.uk - 2000 年调查权力监管法 2000 年调查权力监管法的官方文本。
GOV.UK - 通信拦截:实践准则 英国政府关于通信拦截的实践准则。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1988 年隐私法(澳大利亚)
1988 年隐私法为澳大利亚组织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设立了总体框架,包括可能通过在线监控或工作场所相关系统收集的某些数据。
该法要求受覆盖组织仅收集合理必要的信息,透明说明个人信息如何被使用,并确保其安全。
该法不包含详细的工作场所监视规则,并且私营部门雇主处理的员工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免于适用澳大利亚隐私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境下,涉及个人信息的监控仍可能受隐私法约束,例如员工记录豁免不适用、服务提供商处理员工数据,或触发其他隐私义务的情况。
实践中,使用监控工具的雇主和服务提供商应明确业务目的,避免过度跟踪,在隐私政策和内部文件中说明其做法,并考虑相关州或领地的工作场所监视法律。
工作场所监视法(澳大利亚州级)
澳大利亚一些州和领地通过工作场所监视法律更直接地监管工作场所监控,例如《2005 年工作场所监视法》(新南威尔士州)和《2011 年工作场所隐私法》(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这些法律可能规定雇主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摄像头、计算机和跟踪监视,通常要求在监控开始前提供事先书面通知、明确政策和特定条件。
隐蔽或秘密监视受到高度限制,并可能需要特定授权或法律批准。不应将其视为常规绩效跟踪方法。
对于在线监控工具而言,这意味着受影响州和领地的雇主应在需要时提供清晰、及时的通知,并确保任何计算机、互联网、电子邮件或跟踪监视均符合适用的法定条件。
2020 年隐私法(新西兰)
新西兰的 2020 年隐私法提供了该国的隐私框架,并适用于机构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工作场所或在线监控收集的信息。
该法要求组织仅出于合法、必要的目的收集信息,公开其做法,并在适用情况下向个人提供访问其个人信息的权限。
监管机构的指导强调,对员工进行监控、录音或录像必须符合隐私法和隐私原则。雇主还应考虑监控可能如何影响员工信任、士气和工作场所关系。
鼓励雇主与员工协商,解释为何需要监控,使用明确的工作场所政策,并考虑持续或详细跟踪的影响。
官方来源:
OAIC - 隐私法 澳大利亚 1988 年隐私法和澳大利亚隐私原则的官方概述。
OAIC - 员工记录豁免 说明私营部门雇主处理员工记录何时可能免于适用澳大利亚隐私原则。
OAIC - 工作场所监控和监视 指导说明工作场所监控可能涉及州、领地和其他相关澳大利亚法律。
ACT Legislation - 2011 年工作场所隐私法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关于《2011 年工作场所隐私法》的官方立法页面。
新西兰立法 - 2020 年隐私法 新西兰 2020 年隐私法的官方文本。
新西兰隐私专员 - 2020 年隐私法 新西兰隐私原则的官方概述。
Employment New Zealand - 员工隐私 关于员工隐私、工作场所监控、录音和拍摄员工的指导。
亚太地区
PDPA(个人数据保护法)- 新加坡
涵盖组织收集、使用或披露的个人数据,包括可能通过员工或在线监控收集的数据。
要求组织为适当目的并在取得同意、推定同意或允许的其他适用例外情况下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
高度重视透明度、适当通知、目的限制和数据保护保障措施。
组织应告知个人其个人数据被收集、使用或披露的目的。
保留期限应限于法律或业务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PDPA - 马来西亚
适用于商业交易中处理的个人数据,包括收集或使用个人数据的就业相关情境。
要求组织遵守关键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包括一般原则、通知和选择原则、披露原则、安全原则、保留原则、数据完整性原则和访问原则。
组织应就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以及数据将如何使用提供明确通知。
数据必须为特定且明确说明的目的处理,受到适当安全措施保护,并且不得保留超过必要时间。
包括关于保留、数据安全、访问权、更正权和第三方处理的规则。
APPI(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
规范企业和其他受覆盖实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客户和员工个人数据。
要求组织明确使用目的,并在该声明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强调数据安全、准确性、保留控制,以及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员工和服务提供商进行适当监督。
涉及个人信息的监控做法应与内部政策和声明的使用目的保持一致。
个人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享有披露、更正、停止使用或删除的权利。
PIPL(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
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涵盖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以及涉及中国境内个人的某些中国境外处理活动。
要求具有明确且合理的目的、数据最小化、透明度和适当的安全措施。
在许多情况下可能需要同意,而其他合法处理依据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某些披露、跨境传输或其他较高风险的处理活动,可能需要单独同意。
赋予个人访问、更正、删除、撤回同意以及要求解释处理规则等权利。
官方来源:
新加坡 PDPC - 个人数据保护法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官方概述。
新加坡 PDPC - 数据保护义务 PDPC 官方页面,说明同意、通知、目的限制、保护和保留等关键义务。
新加坡 PDPC - PDPA 关键概念咨询指南 官方指导,说明 PDPA 关键概念,包括同意和例外。
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局 - 2010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 马来西亚政府关于 2010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官方页面。
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局 - 个人数据保护原则 马来西亚七项个人数据保护原则的官方概述。
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局 - 个人数据保护通知指南 关于编制个人数据保护通知的官方指导。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 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官方英文译本。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日本隐私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
中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官方中文文本。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网信办官方发布。
拉丁美洲
LGPD(Lei Geral de Protecao de Dados)- 巴西
巴西的 LGPD 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包括通过数字方式处理的数据。当数据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时,它可能适用于通过在线或工作场所监控收集的信息。
组织应为监控确定适当的法律依据,并说明数据收集目的。监控应限于必要范围内,以透明方式进行,并由适当的安全措施支持。
个人可能享有包括访问、更正、删除、可携带性、关于数据共享的信息,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撤回同意等权利。
阿根廷、墨西哥和智利的国家隐私法
阿根廷、墨西哥和智利拥有国家数据保护框架,具体取决于背景和所涉及的数据类型,这些框架可能适用于通过监控工具收集的个人数据。
整个地区的共同隐私期望包括具有明确且适当的目的、告知个人有关数据收集的信息、将数据使用限制在必要范围内,以及通过适当保障措施保护个人数据。
个人可能根据适用法律享有访问、更正、更新、删除其个人数据或反对其个人数据某些用途的权利。
由于具体要求因国家而异,并且可能随时间变化,组织在这些市场实施在线或工作场所监控之前,应审查当前的当地规则。
官方来源:
巴西 - 第 13,709/2018 号法律,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LGPD) 巴西 LGPD 的官方合并文本。
阿根廷 - Agencia de Acceso a la Informacion Publica:个人数据保护 阿根廷主管机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官方页面。
智利 - 第 19,628 号法律,关于私生活保护 智利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官方文本。
智利 - 第 21,719 号法律,个人数据保护和处理 智利现代化数据保护框架的官方文本。
中东地区
阿联酋数据保护法(2021 年第 45 号联邦法令)
阿联酋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了一般框架。根据该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任何适用的行业特定或自由区规则,它可能适用于在阿联酋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或处理阿联酋境内个人个人数据的组织。
对于监控,组织应定义明确且合法的目的,将数据收集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并高度重视透明度和安全性。
组织应在需要时告知员工有关监控的信息,记录其收集个人数据的理由,并制定内部政策和保障措施来处理受监控数据。
卡塔尔数据隐私保护法
卡塔尔的个人数据隐私法涵盖以电子方式处理或拟以电子方式处理的个人数据。
该法承认个人的数据隐私权,并要求个人数据处理遵循透明、公平和尊重隐私等原则。
对于监控系统,组织应具有明确且合法的目的,在需要时告知个人,并通过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
组织还应尊重适用的权利,包括在可用情况下的访问权和更正权。
沙特阿拉伯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
沙特阿拉伯的 PDPL 规范王国内个人数据的处理,并且当涉及沙特阿拉伯境内个人的个人数据时,也可能适用于王国外的某些处理活动。
对于监控,组织应明确目的、采用隐私政策,并告知个人其个人数据将如何被收集和使用。
在许多情况下可能需要同意,而其他合法依据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使用监控工具的雇主应保护受监控数据、限制内部访问、避免不必要的收集,并按照 PDPL 的透明度、安全和保留要求处理员工信息。
官方来源:
阿联酋立法 - 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 2021 年第 45 号联邦法令 阿联酋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官方文本。
Qatar Al Meezan - 关于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 2016 年第 13 号法律 卡塔尔个人数据隐私法的官方英文 PDF 文本。
SDAIA - 数据保护法 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管理局关于沙特阿拉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官方页面。
SDAIA - 个人数据保护法 沙特阿拉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官方英文版本。
负责任监控的最终考量
在线和员工监控法律在不同国家、州、行业和工作场所环境之间差异很大。同一监控工具在一种情境下可能可以接受,而在另一种情境下可能不适当或违法,具体取决于其配置方式、收集哪些数据、用户是否知情,以及信息如何被使用。
负责任的监控计划通常应包括:
明确且正当的监控目的
说明监控内容及原因的书面内部政策
在需要时向用户或员工发出通知
有限且相称的数据收集
强有力的访问控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为所收集数据设定明确的保留期限
定期审查监控做法
针对高风险、敏感、秘密或跨境监控场景进行法律审查
Spyrix 提供用于授权使用的监控软件。但是,每个组织都有责任判断其对监控工具的具体使用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内部政策和通知要求。如有疑问,组织应在部署监控软件或启用更具侵入性的监控功能之前咨询合格的法律顾问。

